“末位淘汰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競爭的一種方式,對激勵人才、評估人才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使用這種方式,要因情況而異,不能一刀切。對於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單位最初實行,然後實施競爭機制,未嘗不可。如果在規模小、人數少的單位實行,效果就不一定好,因為也確有些單位人數不多,幾乎所有人員都很努力,成績都不錯,甚至難分上下,如果實行就會造成人心惶惶、人際關係緊張的不利局面;對“末位淘汰制”的使用,要有相應的措施和辦法,防止過多的人為因素造成負面影響。
“末位淘汰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競爭的一種方式,對激勵人才、評估人才會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使用這種方式,要因情況而異,不能一刀切。對於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單位最初實行,然後實施競爭機制,未嘗不可。如果在規模小、人數少的單位實行,效果就不一定好,因為也確有些單位人數不多,幾乎所有人員都很努力,成績都不錯,甚至難分上下,如果實行就會造成人心惶惶、人際關係緊張的不利局面;對“末位淘汰制”的使用,要有相應的措施和辦法,防止過多的人為因素造成負面影響。
公司實施末位淘汰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讓公司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透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