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若要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其中並無“末位淘汰”一項。“‘末位淘汰’制是企業內部規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因‘末位淘汰制’而丟掉工作的可向企業索賠。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若要終止勞動合同,只能依據第十四條列舉的情形,其中並無“末位淘汰”一項。“‘末位淘汰’制是企業內部規定,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範圍,因‘末位淘汰制’而丟掉工作的可向企業索賠。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末位淘汰”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透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做法不合法,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的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要求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賠償違法解僱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