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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開除員工嗎

哺乳期可以開除員工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疫情期間可以隨便開除員工嗎

  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開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開除員工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員工提出勞動仲裁可以有兩個選擇,第一,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繼續工作,第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補償金補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補償兩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公司開除員工有補償

  1、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   2、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 ...

可以安排哺乳期員工加班

  不可以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加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

開除員工要賠代通知金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 ...

公司開除員工可以辦理失業保險

  被公司開除的員工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辦理失業保險: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的(也就是被公司開除);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滿一年以上;   3、有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的。   滿足以上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根據失業保險繳納的時長領取相應 ...

公司開除員工需要賠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 ...

單位在哺乳期可以辭退員工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原則上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辭退。不過若是女職工有一些嚴重違紀犯罪行為的話,那單位也是可以解除與之的勞動合同,將其辭退。所以哺乳期內辭退女職工也是有可能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哺乳期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哺乳期公司不可以辭退員工。我國《勞動法》有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