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最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最後,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財務公司的設立需要經過的程式: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財務公司的設立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籌建財務公司,申請人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第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財務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註冊所在地、註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範圍等。
第二,設立財務公司還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首先,要包括集團生產經營狀況、現金流量分析、在同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其次,要包括設立財務公司的目的及作用;最後,要包括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集團或集團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第三,企業集團的設立批文;
第四,擬設立財務公司的章程;
第五,成員單位的名冊及產權關係證明;
第六,發起單位的營業執照影印件、資信證明及出資保證;
第七,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第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確認上述檔案、材料真實可信的證明;
第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欠錢不還的訴訟程式如下:
(1)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
(2)去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法院起訴、立案、庭審、判決
(4)勝訴後,如果對方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沒有還錢,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