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後,原來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後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合併後所欠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償還。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透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4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一)公司的消滅、變更或新生
公司的合併必然導致一個或者以上的公司歸於消滅。
(二)權利與義務的概括轉移
根據《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
公司合同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1、公司合併發生公司實體變化,導致合併一方或者雙方解散。在吸收合併中,被吸收合併的公司併入存續公司,法律人格喪失。
2、公司合併導致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在公司合併中,合併各方的所有權利都透過法律的作用直接轉移到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不需要經過權利義務轉讓的協議或者出售 ...
婚內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
即隋恭帝,隋煬帝楊廣之孫,元德太子楊昭第三子,母韋妃 ,隋朝第三位皇帝。
楊侑自幼聰明,氣度非凡。初封陳王,後改封代王。隋煬帝親征高句麗時,命楊侑留守長安。大業十一年,隨隋煬帝巡幸晉陽,拜為太原太守,不久留鎮京師。大業十三年,李淵攻入長安,擁立楊侑為帝,改元“義寧”。義寧二年,李淵廢黜楊侑,自立為帝, ...
公司合併後,債權人應向合併後的公司主張債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 ...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給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或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 ...
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