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外借款規定,對外借款需要經過股東或者董事會同意。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所以對於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同意,可以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
公司法146條規定內容是: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公司法的規定是: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 ...
公司法中沒有關於財務總監的職責的具體規定。財務總監是一家企業關於財務管理方面的最高組織指揮者,財務總監在公司中全面負責企業財務方面的工作,其首要的任務就是組織好企業的會計核算,企業所有的財務管理工作都是建立在及時、全面、真實的會計核算基礎之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 ...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 ...
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法的規定是:
1、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2、生產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3、對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由原公司登記機關作出。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和經營單位申 ...
關於債權公告的規定是: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 ...
新《公司法》第十五條是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規定表明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改變了舊公司法的第十三條中,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淨資產的50%的規定。
但《公司法》第十六條也指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
新公司法對出資期限的規定是由股東自行決定。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