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監事有以下職責:(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稽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沒有權利不讓員工辭職,員工要辭職只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就可以,不讓辭職的行為是犯法的,如果公司不讓辭職,可以聯絡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