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費沒有確切的數額,都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的。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一定的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公司破產清算費沒有確切的數額,都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確定的。破產費用包括: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為根據破產財產金額,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比例減半收取,最高30萬元。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費用報酬聘用工作人員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一定的比例限制範圍內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如下: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破產清算要補稅的,如果有未繳納的稅收,需要去繳納完畢才能進行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