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依雙方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因此,辦理離職手續要看雙方的約定。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依雙方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因此,辦理離職手續要看雙方的約定。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有:1、如果是協商解除的,公司及員工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出具離職證明和備案;2、如果是法定解除的情形,那麼第一步是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提前通知員工後面的步驟和協商解除的一致。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書寫時:
1、先稱呼敬語,說明離職原因和離職時間。
2、最後寫上結束敬語,註明時間,簽下自己的名字即可。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