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沒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的,提前三日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病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主動辭職,但如果是員工自己自離或主動辭職,公司可要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公司存在法定過錯或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協商解除合同,可依法委託律師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被迫辭職、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合同沒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去勞動者原來工作過的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想跟用人單位進行解除勞動關係,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然後讓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
如果是勞動者申請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單位遞交辭職信,按照公司人事部規定完成工作交接後,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提前30天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交代公司人事部與解除合同的員工協商處理工作交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後,要按期支付經濟補償。辦理完離職手續後,單位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 ...
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資,應結清所有拖欠工資以及加班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還要補交從入職到辭職的社保。若公司以辭職扣押拖欠工資,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另外根據勞動法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可以向 ...
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的辦理是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並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徵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 ...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依雙方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