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的辦理是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並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徵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的辦理是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並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法律依據】
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徵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七日內到社保局辦理備案,然後失業人員去領取失業金。
我國法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企業能與患有重大疾病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並且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