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該合理合法,並經過員工同意,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單位是不能強迫加班的。當然,如果勞動合同裡面另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由此可見,加班由用人單位安排,公司訂立加班審批規定合法有效。
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該合理合法,並經過員工同意,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單位是不能強迫加班的。當然,如果勞動合同裡面另行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由此可見,加班由用人單位安排,公司訂立加班審批規定合法有效。
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安排員工加班是有時間限制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時間限制。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