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實際情況,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轉讓行為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害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按實際情況,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轉讓行為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害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破產之後,只要公司經過法定的清算程式,且股東沒有抽逃資金和資產等現象,就算資不抵債,法人和股東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按照破產程式,應當通知並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餘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注意:公告日起45日後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按其工作年限進行賠償,即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