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眾所周知,在用人單位上都存在一段僱傭關係,但關於員工是主動辭職、被動解僱、以及開除都是有本質區別的。那麼,公司開除員工怎麼賠償呢?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一起來看看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才知道。
公司開除員工賠償 根據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公司開除每位員工,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也叫做經濟補償,但是相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賠償金的標準,依據工作年限而定。比如:員工每滿一年,企業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滿6個月以上但工作不到一年的,也要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當然,如果企業在違反本法規定的情況,解除或終止公司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按照法律,就要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以上就是關於公司開除員工賠償的相關解答,希望能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法》對於開除員工的規定如下:
1、第25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