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有住房擁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透過市場交易而獲得的,都可以進行繼承,但被繼承人僅僅是擁有房屋使用權。公房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在其去世之後自然也就不能轉變為遺產有繼承人來繼承。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於普通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而沒有處分權。
直管公有住房擁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但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透過市場交易而獲得的,都可以進行繼承,但被繼承人僅僅是擁有房屋使用權。公房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在其去世之後自然也就不能轉變為遺產有繼承人來繼承。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不同於普通財產權利公民僅有居住該房屋的權利而沒有處分權。
公有住房使用權不可以繼承。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合法遺產。公有住房為共有財產,不是公民私有財產,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分權。公民作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權,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產,不屬遺產的範圍,所以公有住房不能繼承。公房使用權是基於公民與公房所有權單位的房屋租賃關係而產生的。公有房屋租賃關係是指公民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規定,向公房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承租公房而建立起來的一種房屋租賃關係。權利義務也即隨之消失。但是,如果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居住,可以由繼承人再向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提出續租申請,如該單位房屋條件許可,經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同意後辦理房屋租賃變更手續,由繼承人和該出租單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係,可取得繼續使用權。
公有住房在進行繼承的時候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承租人對於公有住房沒有所有權,與出租人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因此常住人死亡之後,共有住房不能發生繼承意義上的繼承,但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之後才可以進行變更,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所以說共同居住人是公有住房繼承的首選人。承租人死亡,公有住房的繼承要排順位,第一順位的是承租人生前在該房屋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第二順位的是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同順位的繼承人由出租人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為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