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轉自訴的情形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⒈故意傷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訊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遺棄案;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公訴轉自訴的情形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訴:⒈故意傷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訊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遺棄案;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訊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公訴轉自訴案件範圍是: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