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份公證遺囑沒有衝突的,兩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如果兩份公證遺囑沒有衝突的,兩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如果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
在辦理公證遺囑時,需要立遺囑人攜帶以下材料親自辦理: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
(2)遺囑中所處分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立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者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正因為公證遺囑有著嚴格的程式來保證其效力,因此一般很難推翻,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立遺囑人沒有立遺囑的能力或者財產屬於無權處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只要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內容合法,處理的遺產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不經過公證也是效的。公證並不是遺囑生效的必備要件,公證只是會讓遺囑的效力更高。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7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