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的原則:
1、因果原則。有因果關係的才認定與追究,無因果關係的不認定與追究。
2、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定罪。
3、公開、公正原則。執法的依據、程式事先公開公佈,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衡相當。
4、及時原則。追究應在法定的時效內進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追究的原則:
1、因果原則。有因果關係的才認定與追究,無因果關係的不認定與追究。
2、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不定罪。
3、公開、公正原則。執法的依據、程式事先公開公佈,責任與違法行為相衡相當。
4、及時原則。追究應在法定的時效內進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辦法如下:
1,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組織專案部相關人員將事故情況調查清楚,提出處理方案和意見,施工隊不得自行處理。,
2,由責任監理工程師填發監理記錄,監督責任方處理並檢查驗收。
3,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專案部必須及時按規定填寫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表和文字報告,文字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情況、責任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依據是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