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透過破產程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破產債權是針對破產人,並原則上基於破產宣告而發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所謂可以透過破產程式得到滿足,就是經過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得到查實後,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破產債權既區別於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受償的破產費用請求權,也區別於將不屬於破產人的財產從破產中取回的取回權,以及有擔保的債權人行使的別除權。
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
1、破產費用,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產財產中支付的費用。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於破產費用又要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如下:
1、所指的範圍的區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2、產生的原因的區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於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在共益債務的角度,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於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