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具體行政行為有: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透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展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學術概念。帶有普遍性的觀點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釋出普遍性行為規範的行為,其範圍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一般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一行政行為相對於行政機關針對某特定物件採取的行為,具有物件非特定性、效力的未來性和規範的反覆適用性三個特徵,因此被稱為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進行考察分析。
從動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從靜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
對於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以直接申請複議的,只有在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同時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申請附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