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婚前財產的界定,以結婚登記日期劃定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再婚時婚前財產是否需要公證要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意願,法律上並沒有對此做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離婚時應按照婚前財產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執行。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財產。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共同財產分割。
3、再婚結婚後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
婚後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1)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個人財產處理的,個人財產處理,不進行分割。
(2)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 ...
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否系在登記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 ...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要 ...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財產認定為婚前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首先,婚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被繼承人從婚姻中分得的財產,一是被繼承人本身擁有的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所有的合法個人財產,因此無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都屬於繼承的財產範圍。
其次,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再婚的婚姻關係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去世,其配偶是法定繼承 ...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專用的生活用品、因為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婚前財產,繫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配偶是無權請求分割的。但是,如果擁有房產的一方自願分割給配偶的,可以由其決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