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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一房二賣情況哪一個行為有效

出現一房二賣情況哪一個行為有效

  出現一房二賣情況有效的行為是:

  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2、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願,這種履行也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遭遇一房二賣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

  遭遇一房二賣的根據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在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下,已經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2、兩個購房人均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且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所有權應歸已經辦理不動產預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所有。

  3、如果賣房人所籤的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手續,那麼先行轉移佔有房屋的購房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4、兩份合同均未辦理過戶登記和預告登記手續,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那麼預先支付房屋價款的購房人應該擁有房屋所有權。

  5、一份合同在先已經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一份合同在後交付了標的物房屋。

  6、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份合同在先,且房產已實際交付使用,但未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另一份合同在後,未實際交付房屋,但辦理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

  7、如果上述所列的幾種情況均未發生,則簽約在先的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一房二賣房子應該屬於哪一方

  一房二賣房子應該屬於哪一方,一方辦理過戶,另一方沒有過戶,房屋歸先辦理過戶一方所有。雙方均未辦理過戶未交房,房屋所有權歸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所有。雙方均未辦理過戶及預告登記手續,房屋歸先行實際佔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的產權應該屬於一方

  一房二賣的產權應該屬於哪一方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辦理過戶,另一方沒有過戶,房屋歸先辦理過戶一方所有;   2、雙方均未辦理過戶未交房,房屋所有權歸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所有;   3、雙方均未辦理過戶及預告登記手續,房屋歸先行實際佔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

的發生可以怎麼防止

  防止一房二賣的方式如下:   (一)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籤,嚴格採取資金監管及資金託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二)購房者應儘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這樣安排可以避免部分賣房者透過對房屋“一房二賣”而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使購房者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三)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 ...

出現構成刑事犯罪嗎

  賣房人透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 ...

發生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發生一房二賣糾紛的解決方法有:   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兩份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後一個合同因 ...

房子歸誰

  一房二賣的房子歸誰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看房產是否已經辦理了所有權的轉移登記。當出現同一個出賣人就同一個房產分別簽訂了多份房屋買賣合同時,在房屋買賣合同都是合法有效時,如果一方買受人已經辦理了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子歸登記方所有。如果都沒有辦理登記,但是一方買受人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房子歸實際佔 ...

付什麼法律責任

  一房二賣應負的法律責任是:   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一房二賣”,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如賣房者 ...

遇到怎麼處理

  遇到一房二賣的救濟方式是:   1、如果出賣人為房地產開發商,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如出賣人不是開發商,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