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出資協議並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但股東履行出資責任是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出資的問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出資協議並不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條件,但股東履行出資責任是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出資的問題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後並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後還需要有出資證明書,然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才算是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新成立的公司零申報也需要申報,零申報,就是說單位沒有可納稅的專案或可納稅專案為零(一般包括各項應納稅的專案,如註冊資本應繳納印花稅、收入應繳的流轉稅、盈利應繳納的所得稅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反映的是企業資產狀況、經營過程和經營成果。當然也反映企業零報稅的情況。它與上報稅務部門的各類報表是一致的。無論資料、內容都是不矛盾的。所以,保持不同報表的一致性就很好了。填制方法與有稅申報填制沒有區別。資產負債表(theBlceSheet)亦稱財務狀況表,表示企業在一定日期(通常為各會計期末)的財務狀況(即資產、負債和業主權益的狀況)的主要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用會計平衡原則,將合乎會計原則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交易科目分為“資產”和“負債及股東權益”兩大區塊,在經過分錄、轉帳、分類帳、試算、調整等等會計程式後,以特定日期的靜態企業情況為基準,濃縮成一張報表。其報表功用除了企業內部除錯、經營方向、防止弊端外,也可讓所有閱讀者於最短時間瞭解企業經營狀況。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由於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間的情況,所以,又被稱為動態報表。有時,利潤表也稱為損益表、收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