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出質人的義務:
1、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權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檔案。
2、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該項權利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出質人的義務:
1、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權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檔案。
2、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該項權利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80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製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十三)攝製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對房地產的佔有,將房地產作為債權擔保而與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房地產抵押合同抵押人的義務有:抵押人有義務保管和維護抵押物,併為抵押物購買保險。這是為了防止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擔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
抵押人有義務配合進行房地產登記。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0、31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當事人具有提供權證資料、配合抵押登記的義務。
抵押人有遵守抵押合同的義務。抵押人應嚴守抵押合同的規定,不得損害抵押權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