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1、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絡參觀、學習,聯絡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2、詢問和答覆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卹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覆,都是用“函”的形式。
3、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1、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絡參觀、學習,聯絡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2、詢問和答覆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卹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覆,都是用“函”的形式。
3、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1、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絡參觀、學習,聯絡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2、詢問和答覆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卹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覆,都是用“函”的形式。
3、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透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透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透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透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透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透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透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並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麼後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