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範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範圍是為分封制。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範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範圍是為分封制。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
分封制作為我國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是建立在井田制這一經濟基礎上的。
井田制: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開始實行於商朝,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井田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賜給諸侯臣下,但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轉讓和自由買賣,還要交納一定的貢賦。從生產方式上,奴隸主貴族強迫奴隸集體耕種,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井田制這種生產方式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出現了私田。春秋後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隨之而來的是新的剝削方式的出現。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方式的出現,導致了井田制的崩潰。
實施分封制的意義有:
1、總結了歷史經驗,把建立地方政權與鞏固自己統治有機結合起來,周王朝在分封諸侯的過程中,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使王室能有效地對整個領土進行控制。
2、分封制使統一的社會制度在諸侯國中得以普遍實行,周王室用權力與義務的規定,使周天子成為名副其實的諸侯之君,改變了夏商時代國王為諸侯之長的狀況。
3、分封制促進了諸侯國社會歷史的迅速發展,統一的奴隸制度在各諸侯國得以建立和發展,使奴隸制經濟有了繁榮的基礎。
4、分封制加速了各族融合的程序,受分封的偏遠諸侯國逐步接受了中原文化,一些大諸侯不斷向周圍的夷、戎、狄等少數民族用兵,進而兼併其土地,進行了文化滲透。
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前朝遺民分封領地和相當的治權,屬於政治制度範疇。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分封制”。
朝代:
1、西周
為保證王室的強大,拱衛王室,對各諸侯國有效控制,加強統治,從而實行分封制。
2、漢初
漢代初分封的諸侯國有同姓,也有異姓功臣,到七國亂後,封國就只有租稅收入,國內官員任免,鹽鐵等都收歸中央。
3、明朝
明朝的分封制嚴格講叫藩王制,藩王制和傳統的分封制不同,明朝的藩王制,除了北方几個邊關地區的王外,其他內地藩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享有一定軍事權利外,幾乎沒有什麼其他實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