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是分封制郡縣制並存。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較大的權利。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長,太尉管軍事,是武官首長,御史大夫掌監察,輔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漢朝,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即必須做御史大夫後才能做丞相。漢武帝時期,為了鞏固皇權,皇權開始大幅膨脹,尚書令的地位大幅抬升。漢武帝將身邊重臣如嚴安、主父偃、朱買臣等為郎加以侍中,與尚書令共議。
漢朝是分封制郡縣制並存。漢朝官制實行三公九卿制,宰丞相具有較大的權利。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稱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長,太尉管軍事,是武官首長,御史大夫掌監察,輔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漢朝,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即必須做御史大夫後才能做丞相。漢武帝時期,為了鞏固皇權,皇權開始大幅膨脹,尚書令的地位大幅抬升。漢武帝將身邊重臣如嚴安、主父偃、朱買臣等為郎加以侍中,與尚書令共議。
一、不同的特點:
1、分封制是與宗法制相聯絡的,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郡縣制是在國家大一統的條件下實行的,是按地域劃分的。
2、分封的諸侯王位世襲,並擁有封地;郡縣的官吏由皇帝或朝廷任免調遷,官位概不世襲,官吏只有俸祿沒有封地。
3、諸侯國擁有很強的地方獨立性,容易發展為割據勢力;郡縣則是地方行政機構,有利於中央集權的加強和國家的統一。
二、兩者作用不同:
分封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削弱了中央集權,容易導致王侯割據勢力的形成。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
漢初實行郡國制。
所謂郡是指郡縣,國是指封國。郡和封國同是漢初地方高階的行政區劃,郡直屬於中央,封國則由分封諸王統治。
由於時間一久,封國勢力逐漸坐大,中央難於駕馭。在文帝時,開始削弱諸侯,至景帝更進一步提議削減諸王封地,並由此產生:七國之亂。平定叛亂後,諸王被殺。自此景帝將王國軍政大權、官吏任免權全歸中央,分封王國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