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一個朋友,和老公分居2年了,這種情況屬於自動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結調解不能和解的,夫妻雙方分居兩的,可以判決離婚。分居兩年後雙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此不存在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法律規定。
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
問:我有一個朋友,和老公分居2年了,這種情況屬於自動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結調解不能和解的,夫妻雙方分居兩的,可以判決離婚。分居兩年後雙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此不存在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法律規定。
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證明感情不和的證據。
夫妻兩年不同居不會自動離婚,我國現在的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審理時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由此可以知道,夫妻兩年不同居不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只有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其中一方起訴離婚才會導致離婚的出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分居兩年以上未必獲准離婚,還必須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要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