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不是離婚的絕對條件,分居兩年並不代表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應當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滿2年的原因應當是雙方感情不和,而不應是工作、學習、戶口、住房緊張等其他原因。此外,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分居滿兩年不是離婚的絕對條件,分居兩年並不代表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但應當注意的是,夫妻分居滿2年的原因應當是雙方感情不和,而不應是工作、學習、戶口、住房緊張等其他原因。此外,如果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分居兩年不會自動離婚,我國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則是看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如何法官判斷感問情是否破裂,其中一個標準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滿足了這個條件向法院起訴離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就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分居兩年的,法院也不一定會判定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