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賠償的處理為:如果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在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不影響被害人對被告人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符合刑事附帶民事條件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不符合刑事附帶條件或者不想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的,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因罪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可能在進行刑事訴訟的時候,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以後一般是由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自己立案起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後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案件不賠償的處理方式有:1、有能力賠償而隱瞞財產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告財產進行調查,發現財產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2、確實無力償還的,可以協商分期清償賠償款;3、沒有勞動能力、生產困難的無法償還的,法院可能會終結賠償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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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終結後的處理是:
1、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2、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後,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確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確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將案件終止偵查,移送 ...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 ...
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在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如果想讓被害人出諒解書,願意與被害人調解和解,那麼這個時候被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簡單點兒說就是私了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公了不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
一、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三、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前, ...
國家賠償的範圍包括刑事案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 ...
刑事案件中,申訴與控告的區別在於以下三點:
1、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
2、提出的時間不同。
3、針對的物件不同。
但是,刑事訴訟中的申訴和控告的形式都可以是口頭的或者書面的。且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只能提起一次申訴,並且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