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包括: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