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立案條件如下:
1、有犯罪事實。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嫌疑人事實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第二、分娩後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即從女方流產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二)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