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監督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法院立案監督的規定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2、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
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包括: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如下: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