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在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後,或出院後傷情已穩定時。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刑事訴訟法對於迴避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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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羈押期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具體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 ...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如下: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 ...
關於社群矯正的規定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罪犯,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