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依據是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憲法為其他法律的制定、實施確定了原則,對其他法律的主要內容作了規定。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具體化。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訴訟法傳喚條款如何理解,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新刑訴法規定"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現行刑訴 ...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的規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 ...
《刑事訴訟法》對於搜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 ...
訴訟代理人範圍有:(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 ...
1、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審理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
刑事訴訟法案例的裁判原則是:
1、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2、審理刑事案件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3、刑事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
4、保障刑事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的原則;
5、刑事審判實行陪審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