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如下: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
刑事訴訟法中的代理人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規定三種人可以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刑事訴訟法消毀物品的規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六部門《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8條規定:“對於贓款贓物,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財物以及依法銷燬的違禁品外,必須一律上繳國庫。”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
搜查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罪犯,依法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和檢查的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搜查與檢查物件不同,主體不同,程式要件不同,是否能強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 ...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 ...
《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 ...
刑事訴訟法法定證據規則有: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2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於複製件;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4、口供補強規則;
5、證人作證規則;
6、認證規則。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 ...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有:
1、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
2、委託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指定辯護,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範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除上述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