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對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1、適用普通程式的一審審理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一審審理期限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3、速裁程式案件的審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時間限制是多久普通程式審限2個月,法院可以自行延長一個月,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經批准可以延長。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20天,可能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長一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 ...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
刑事案件抗訴的結案時間是,二審一般要在二個月之內結案,遇到案件複雜的可以延長。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 ...
刑事訴訟法82條是關於先行拘留的規定。具體而言,包括幾種法定情形,即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除此之外,還包括的法定情形是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 ...
上訴期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是受到判決書十日內。
法律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 ...
拘留的羈押期限一般情況是十天左右,最長不會超過三十七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