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點,不管對方是什麼人,哪怕是沒見過他,都不能影響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