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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物件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審訊時間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關於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 ...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是怎樣的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   申請監督程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後, ...

刑事訴訟法迴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同意迴避的,由迴避人所在機關另行指派他人參與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迴避要求,被要求迴避的人員不同意迴避的,屬於迴避爭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 ...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立案監督的內容: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透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 ...

刑事訴訟法到庭交接規定是怎樣的

  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釋放等手續。人民法院 ...

刑事訴訟法辯護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的規定有:   1、辯護的方式與辯護人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是怎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的規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