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是怎樣的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
申請監督程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新民事訴訟法法庭調解程式是什麼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透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
(三)調解的結束。
【法律依據】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透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審判監督程式與二審的區別
1、審理的物件不同。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裁判。對於未執行完畢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銷原裁判或者中止執行,不停止對原裁判的執行;而二審程式審理的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執行問題。
2、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二審程式的是當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以及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地方人民檢察院。
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經過審查,有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才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理;而二審程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不論上訴或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
審判監督程式的條件是什麼
1、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必須適格:包括本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2、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必須具備法定理由:《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 ...
撤銷緩刑是走審判監督程式嗎
撤銷緩刑走的不是審判監督程式,撤銷緩刑走的是普通的司法程式,審判監督是對法院判決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 ...
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 ...
審判監督程式是再審程式嗎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
再審程式與審判監督程式兩者並沒有本質區別。
《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 ...
民事審判監督有兩年限制嗎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兩年沒有審理判決肯定是不對的,可以向法院監督部門反映。既然要進行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就必須要在案件裁決後儘快的落實執行,不能夠一直拖著,拖太長時間結果肯定 ...
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學習心得,分享給大家
擴大了可以協議管轄的糾紛型別:07年民訴法僅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12年民訴法則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都可以協議管轄。
擴大了協議管轄當事人可選擇的範圍:07年民訴法僅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12年民訴法則規定除了上 ...
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拘留的程式是: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