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必須適格:包括本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2、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必須具備法定理由:《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 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1、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必須適格:包括本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2、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必須具備法定理由:《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才能引起審判監督程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 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
申請監督程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1、審理的物件不同。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是已經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經執行完畢的裁判。對於未執行完畢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銷原裁判或者中止執行,不停止對原裁判的執行;而二審程式審理的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執行問題。
2、提起的機關和人員不同。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二審程式的是當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以及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地方人民檢察院。
3、提起的條件不同。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有著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經過審查,有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認定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才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理;而二審程式只要有合法的上訴或抗訴就能引起,不論上訴或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均必須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