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
再審程式與審判監督程式兩者並沒有本質區別。
《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
再審程式與審判監督程式兩者並沒有本質區別。
《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撤銷緩刑走的不是審判監督程式,撤銷緩刑走的是普通的司法程式,審判監督是對法院判決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依據】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群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群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群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
申請監督程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