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是指審理權和裁決權的合稱,它是法院所專有的一種排他性的基本權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機關不享有這種權力。
包含兩項內容:1、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即審判獨立;2、是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即檢察獨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判權,是指審理權和裁決權的合稱,它是法院所專有的一種排他性的基本權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機關不享有這種權力。
包含兩項內容:1、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即審判獨立;2、是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即檢察獨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刑事訴訟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