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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辨認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五種:

  (一)拘傳。拘傳是指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

  (三)監視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有什麼

  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有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對於迴避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

刑事訴訟法關於辨認規定是什麼

  辨認,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指的是偵查人員基於查明案情的需要,在必要的時候讓案件的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與案情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偵查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辨認筆錄同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一樣屬於證據的一種。 ...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是怎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醉酒駕駛的規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 ...

刑事訴訟法撤訴是怎麼規定

  撤訴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 ...

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物件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 ...

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 ...

刑事訴訟法重新鑑定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