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刑事訴訟法82條是關於先行拘留的規定。具體而言,包括幾種法定情形,即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除此之外,還包括的法定情形是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的是先行拘留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要在3天之內向檢察院提交逮捕申請,特殊情況可延長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三種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延長到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