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另外,在審判實踐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省轄市以下,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第一審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