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9條作了具體規定: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9條作了具體規定: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發生以下情況案件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