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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哪些

  對於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實行強制排除;對於採用非法的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區分情形處理。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哪些

  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式;

  3、檢察院負責追究製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社會撫養費徵收證據規定哪些

  社會撫養費徵收證據的規定有:   1、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

刑訴法查詢財產的規定哪些

  刑訴法查詢財產的規定包括: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

非法證據效力的相關規定哪些

  非法證據效力的相關規定有《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五條,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 ...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式哪些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式:   (一)偵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影   (二)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三)庭審程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法 ...

非法行醫方面的法律規定哪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 ...

取保候審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哪些

  關於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 ...

刑事訴訟法證據的具體規定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具體規定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