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式;
3、檢察院負責追究製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訴法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有: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式;
3、檢察院負責追究製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非法證據效力的相關規定有《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六十五條,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准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提起公訴的依據。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未滿14週歲的人實施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不認為是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14歲以前和14至16歲期間都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只對14至16歲期間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4歲以前的行為不是犯罪,不能一併作為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滿16週歲前後都實施了上一個問題所說的犯罪行為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那麼只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以後的行為的刑事責任,對16歲以前的行為不作為犯罪一併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