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簡易程式適用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刑訴簡易程式適用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條件是:
1、適用簡易程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裡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於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式的審級:只能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如下:
1、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並且有法定依據。
2、違法後果比較輕微,處罰種類和幅度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